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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如何操作香港公司进行国际贸易享受免税

操作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香港法律对于公司怎么规定,大家查一下公司注册处网站和税务局网站都可以看到,有运作不管理,不税务申报,责任也是股东承担!
    另外,我相信很多创业者的生意都是从小做到大的,所以如果你香港公司在明明有盈利的情况下没有财务记录,这对你的公司发展没有任何的帮助,其实对于我们公司来说,我们更看中如何协助客户长期发展,而不是简单开一个公司,要便宜的话,去香港本地开最便宜,但是当地是不提供咨询的,因为当地律师或者会计师咨询都是要收费的!




香港LA环球公司发展师:徐文俊
T:13917574857/021-62992511
MSN:xu-martin@hotmail.com
Q:3040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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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内用离岸公司操作的比较多,但是国内代理注册公司却是龙蛇混杂,给到客人的解释也都不尽相同。之前看到很多作0申报的情况,在之前的帖子里也介绍了香港公司有业务运作(不论是否在香港发生),但是作0申报的违法性,和董事需要承担的风险。
    发了那么多帖子,也是希望大家可以对海外的公司管理和税务处理有个详细的了解。具体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电话给我详细解释。



香港LA环球公司发展师:徐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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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最新案例

(资 料 来 源 : 香 港 政 府 新 闻 网 )    


商 人 逃 税 被 判 入 狱 十 五 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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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名 商 人 早 前 于 区 域 法 院 被 裁 定 逃 缴 利 得 税 罪 名 成 立 , 今 日 (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 被 判 入 狱 十 五 个 月 及 罚 款 合 共 1,306,000 元 , 罚 款 金 额 相 等 于 逃 税 金 额 约 百 分 之 五 十 。

    被 告 余 显 文 , 四 十 九 岁 , 是 显 利 胶 片 丝 印 广 告 公 司 ( 显 利 ) 的 独 资 经 营 者 。 在 1994-95 至 1998-99 课 税 年 度 , 被 告 指 示 其 兼 职 会 计 在 帐 目 内 夸 大 显 利 的 购 货 额 。 而 在 1997-98 课 税 年 度 , 被 告 更 伪 造 供 应 商 发 票 及 送 货 单 , 以 掩 饰 其 夸 大 的 购 货 。 显 利 在 有 关 年 度 内 因 而 共 短 报 利 润 17,640,070 元 , 其 涉 及 的 少 征 收 税 款 达 2,616,742 元 。

    被 告 被 裁 定 十 项 逃 税 罪 名 及 一 项 行 骗 公 共 收 入 罪 名 成 立 。 控 罪 包 括 四 项 在 其 报 税 表 内 漏 报 显 利 应 报 利 润 , 触 犯 《 税 务 条 例 》 第 82 条 第 (1)(a) 款 ; 五 项 授 权 他 人 拟 备 或 备 存 显 利 的 虚 假 帐 目 , 触 犯 《 税 务 条 例 》 第 82 条 第(1)(f) 款 ; 一 项 使 用 或 授 权 使 用 欺 骗 手 段 、 诡 计 或 手 段 , 在 显 利 的 帐 目 中 讹 称 向 供 应 商 付 款 , 触 犯 《 税 务 条 例 》 第 82 条 第(1)(g) 款 ; 以 及 一 项 行 骗 公 共 收 入 , 触 犯 普 通 法 和 《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条 例 》 第 101E 条 。

    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市 民 , 《 税 务 条 例 》 订 明 逃 税 是 刑 事 罪 行 。 一 经 定 罪 , 每 项 控 罪 最 高 刑 罚 为 入 狱 三 年 和 罚 款 五 万 元 , 另 加 一 笔 相 等 于 少 征 收 税 款 三 倍 的 罚 款 。



[ 本帖最后由 xu-martin 于 2008-1-2 17: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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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讲逃税和瞒税在香港是绝对不允许的,现在的某些客户在大陆有业务做,但为了"省钱"做所谓零申报的,声称这样操作已经2-3年没问题的,并不代表将来没问题的,香港税务局要求企业保留会计凭证7年,在搜集证据充分后是可以对公司进行刑事检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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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对于做进口业务的帮助


对于进口商有什么好处:
优势一:灵活用汇
假设您离岸公司的帐户且里面有外币,那么当您向贸易伙伴购贷付款的时候,资金可以直接从离岸公司的外币帐户上划拨,无需用人民币按中银中间价购汇.这样可避免付款时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价损失,节省各用汇审批时间;也不会受大陆外汇政策变动的影响。
优势二:灵活控制交易价格,减少税负
一般进口的操作方法您贷物的进价是80万,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定在100万,那么就可能有20万的纯利润空间,对于一般的进口贸易主要涉及三种税负:关税、进口增值税(固定税率17%)、企业所得税,鉴于关税、进口增值税的计算与成本成正比,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成本做为扣除项,所以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通过离岸公司调低进口价格来降低关税及进口增值税的完税价格,但是这样所交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的完税价格就高,而且贷物在报关的时候海关会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防有涉嫌倾销、逃税行为;第二,通过离岸公司抬高进口价格来降低企业所得税,不过这样关税及进口增值税也会相应提高,但是如果产品的关税税率在较低(低于10%-16%)的情况下,这两块税收也可忽略不计。所以做进口最可行的方案就是第二种抬高成本价格,但前提是在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不高。假设,您有一个离岸公司,您就可以灵活操作。您的离岸公司做为您海外的一个采购点,与您的客户签订合同约定进价为80万,然后您离岸公司再和国内公司签订另一个合同,约定售给国内公司100万,贷物直接运往您的国内公司即可。这样就可以实现抬高贷物的进价,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并且把部分资金截留在离岸帐户上(不会被结汇成人民币,在下次进口时可以直接转帐给海外卖家)
    当然,这样的分析只是在假设的情况下进行的,对于某些环节的可操作性我持保留意见。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上述分析仅作为提供给大家参考的方法,实际操作还要根据您的一个实际情况而定,希望对大家用离岸公司操作进口贸易有所帮助。






香港LA环球公司发展师&离岸银行负责经理:徐文俊
24咨询电话:021-62992511/13917574857
MSN:xu-martin@hotmail.com       QQ:3040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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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展离岸账户划个人手续费变动

深发展离岸账户划个人手续费变动


08年2月1日开始,深发展银行手续费变动.主要体现在:
1、之前转公司帐户,如果手续费是汇出和收款人共同承担的,那么费用不变,依然是25USD。如果是汇出方单独承担的,那么手续费变为40USD。
2、深发展离岸帐户转个人帐户的手续费没有变化,还是看你是否是同行帐户费用为5或20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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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xu-martin 于 2008-2-16 12: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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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帐号


香港公司帐号分两种,一种本地即香港本地开设的帐号,一种离岸即在国内开设的帐号叫离岸账户.
香港帐户和离岸帐户有几方面的不同:

第一方面是香港资金进出不受管制,而离岸帐户是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开立的帐户,理应受到中国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

而香港银行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因此,离岸帐户目前来讲不能存入现金;

第二是银行收费方面,香港本地帐户甚少收费,而离岸帐户是按每笔收费。

第三方面是开户证件不同,离岸帐户可以接受内地身份证持有者到来开户,而香港本地帐户就要求开户人一定要有护照或通行证。

第四方面:香港本地帐户功能齐全,而离岸帐户在一些功能上受到限制。

第五是开户速度方面,本地帐号较快,离岸帐号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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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离岸账户停止现金提取业务的对策”?

    今年以来随着深圳特区外资银行对离岸帐户取现特权的收回,以及最近出台的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总额管理调整从原来的每人每月等值5万美元到现在的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等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分析这些政策的出台的原因,虽然并不是特别针对离岸帐户本身,(其中有很多是出于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国家需要收回一部份特权以平衡国内银行的竞争压力,以及调控外汇储备居高不下,人民币汇率节节攀升的势头),加之个人所得税12万年收入需要二次申报的规定,对于本身就并不通畅离岸帐户资金流出渠道更是填淤堵泥,那么离岸帐户里的资金就不能打回个人帐户了呢?除了打回个人帐户究竟是否还有其他的出径呢?

这边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几种方法:
1、在香港公对私是没有管制的,而且现在大陆居民到香港开设帐户也很简单,那么如果将公司帐户和个人同时设立在香港,然后再通过个人帐户划款到国内的个人帐户即可,当然这种方法并非适合所有的人,操作时也要考虑其中的手续成本,一般来讲同行同城的资金划转是免手续费的,且按照料香港的法律,对于股东形式的分红划转到个人帐户合理合法且可以免税。个人以后在国外的消费也可以自由支取。

2、如果是规模比较大的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囤积于香港公司无法盘活的话,不如直接在国内办理中外合资机构,可以名正言顺的把资金投入国内的公司,在香港实行来源地征税原则,对于自于境外的利润属于海外利得是可以申请豁免税收的,因此也不会存在关联交易的问题。

3、现在每人每年结汇限额是5万美金,要使用超过5万美金可以通过转多个人结汇即可。
     
     当然方法有多种,最终还是要结合不同的情况不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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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公司的佣金处理

最近处理一些核数师报告,碰到很到客人的行政支出中都有大量的佣金,其中一些案例还好处理。另外一些就麻烦些,因为佣金作为税务局比较敏感的一项,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关于佣金收支问题给个解释,分两个方面:
佣金收入:看来源是否是香港判定。提供佣金合同以及收入单据既可。
佣金支出:A)如付给个人需要提供收佣金的个人详细数据(包括联系方式,身份证或PASSPORT)
这主要是供税务局核实两个方面
1)有没有转移公司利润                                       
2)可能需要这个个人缴纳薪俸税。
B)需要提供该公司联系方式及结构,以便税务局核实是否涉及利润转移。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政府对于佣金支出是比较敏感的。特别是对于没有申请海外利得免税的公司,如果佣金数额比较大的,不排除追讨薪俸税的可能,如果对于个人不方便追讨会把它转嫁到你香港有限公司上。但是如果你公司是有申请海外利得免税的那么问题就不大了,因为即使没有这些佣金作为公司支出抵扣利润也是申请免税的。
   一般来说如果单纯为了用公司帐户收付佣金,而不是作贸易之用的,用香港公司未必是最好的选择,反而是用英国、新西兰、美国等公司处理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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