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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如何操作香港公司进行国际贸易享受免税

香港公司操作提单情况

  对于10#的朋友关心的香港公司操作提单问题,其实也是公司操作中很重要的一环.
  现在国内客人主要作的提单操作模式有两种:(1)从上海出口直发美国。中国公司先开提单给您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拿到提单后转让给海外客人就行了。因为香港公司是您自己的所以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您自己在上海完成的。(2)很多客户直接让货代公司开发货人是香港公司、收货人是美国客户的提单,这样省去了转提单,并且美国客户在提单上看到的抬头只有香港公司,保护了客户资源。这也是操作香港公司对于没有进出口权找贸易代理的公司,可以保护客户信息的一个方法.当然这样来操作如果货代是你自己找的那货代这环节自己就控制住了,因为对于货代来说谁是他的客人,到时候他就问谁提单怎么写.

香港环球公司咨询    徐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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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管理报税误区解读

香港公司作为国内贸易企业或SOHO使用最多的海外公司,确实具有其吸引人的税务制度和无外汇管制等特点,但是作为海外离岸公司中管理最严谨的地区,其在管理和报税上的问题还是引起了很多人的重视,下面就一些大家关心比较多且容易误导的问题作些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误区一、成立香港公司后,不论在世界何处做生意,只要不在香港当地营业,便无需在香港作核数师报告或向香港税务局申报。
      该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有一些国家或地区,例如BVI,只需每年缴交年费便可。因为BVI政府声明不可在当地进行业务,所以BVI公司不需要递交相关财务报告。但香港有限公司则不同。香港公司要遵循香港公司法。任何香港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须递交核数师报告,交代该年度内公司所从事的一切业务。无论公司有无盈利都必须递交报告。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香港产生,则香港税务局就无权要求该公司缴交利得税。那为何“无需做核数师报告”的谬论会在许多公司中流传呢?因为核数师报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做。必须持牌的注册会计师方可做核数师报告。内地的许多商业咨询公司根本不可能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来完成核数师报告。因此,为了避免麻烦,这些公司便声称“无需做核数师报告”,只需要做零申报、不需要提供任何的单据、HKD1000就可以搞定。
     也对此如果有任何疑问,亦可致电香港税务局查询(00852-1878088)。
误区二:管理公司不会收到任何政府信件     
      香港公司在成立时有个法定条件: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地址。这个地址不用是实际办公地址,只是一个和政府联系的地址即可。有些朋友之前已经注册好了香港公司,但是好象从未收到过任何政府信件。其实香港公司每年满周年时都会收到政府发出的换取新的BR(商业登记证书)通知书和雇员工资申报表。同时每次的年鉴或报税若有任何延期政府也会发出罚款通知书,提醒公司董事尽快完成管理动作。如果再不于理睬严重的会接到法院传票。这时如果公司董事都没有看到过这类信件不于理睬的话,那么政府会再发第二次的罚款通知书,再不于理睬那么公司董事将被列入黑名单,董事若在这种不知情的情况下入境香港,那么将被传讯问话,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对于董事本身以后如果再要注册香港公司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将不被允许。所以香港公司所收到到的每封政府信件都是十分重要的,公司董事需要在快要年鉴时特别留意原来的注册代理有没有收到相关信件,以免耽误公司管理。
误区三:海外利得不需要主动去申报,会自动获得      
      由于香港海外利得的申请是一个比较专业且复杂的过程,需要交代贸易的流程,上下卖家买家是否与香港有关,提供相关的合同文件等证据,在申报核数师报告的同时提出海外利得的申请,如果政府对证据提出的质询,还需要由律师回函进行反抗辩,很多代理机构在申请海外利得上的经验,所以在处理客户核数报税的时候,不会告诉客户有海外利得申报的流程,往往会让客户多报一些支出来充抵收入,减少利润,或者干脆就做零申报,什么单据都用不着提供。利润较大的企业不可能年年亏损,银行帐户上有大量的资金流入流出,而公司却还在做业务不跃报告(即零申报),所以当政府一旦察觉到这种怪异的现象,不仅会让客户补缴税金,补回原来需要履行的核数报税的职责,更会有罚款等一系列严重的处罚措施。使得客户在支付了较高的核数报税的费用后,还要支付沉重的税金、罚金。原本开香港公司的目的有很大一部分是希望降低税务成本,但结果却事与愿违。因此注册香港公司的朋友,希望通过海外利得的申请来合法安排自己的税务成本,建议事先对于香港海外利得申请的情况作好充分了解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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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xu-martin 于 2007-8-22 13: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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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境外帐户和大陆离岸帐户区别

香港公司成立后开帐户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是帐户开在境外作境外帐户,比如现在比较多的会开到香港。香港当地没有外汇管制,将来帐户里所有款项你可以柜台直接提现和取现,香港作为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银行的服务也比大陆来的多.帐户开香港的话,开户时需要公司股东董事到场当面签字,作为今后操作凭证,以后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传真操作在大陆操作。

第二种是帐户开在大陆,叫做离岸帐户。跟开在香港一样,离岸帐户的性质属于境外帐户性质不受外汇管制,用汇方便,可以任意转帐,开户是你直接去到大陆的银行办理即可。但是离岸帐户不能直接存现提现,用汇可以通过先转帐后提现的形式完成。


       如果将来香港公司的结算方式都是TT的话,那么可以说帐户带在HK还是大陆的离岸帐户都是一样操作。但是如果L/C结算较多的话,那么帐户开HK就会需要你把单据速递到HK开户银行,时间上和安全性上都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其实一个HK公司是可以开设多个帐户的,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情况选择先开设一个最方便的银行帐户操作起来,如果后续业务发展需要再开其他帐户的话再开设也是一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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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香港公司,开设银行账户,这样国外客户的款项就可以汇到香港公司的帐户上,然后把成本汇给外贸代理出口公司,由他们进行核销,退税,利润部分留在香港公司的帐户上,这样就避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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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贸易中货运单证处理(转载推荐)

这段时间收到满多朋友的问题,其中对于用操作转口贸易过程中单据的处理满多人问到,正好前段时间看到一篇不错的文章,把三方贸易中单据写的满清楚,特转贴出来,希望大家可以看的更明白些.
1.Commercial Invoice 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2.Packing List 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3.B/L。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

4.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不过你说你们客户是北欧的,应该是要Form A不是要C/O了?
6.许可证: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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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

很多朋友用香港公司对于收LC的问题存在疑问,特整理下列情况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BANK TO BANK L/C VIA TRANSFERRED L/C
案例(信用证的转开是对SOHO来说,是客户资源保护的重要方法)
一.出口商与中间商签定$100万合同,中间商以$120万与进口商签约,货物是30辆轿车,中间商利润为20万美元,发货港为上海,目的港为纽约.出口商为上海ABC汽车厂,中间商为香港EFG公司,进口商为纽约OPQ公司, 现进口商向中间商开出一个L/C,$120万(此证称为母证),
    转开L/C. 中间商以母证为依据,我行向出口商转开出一个L/C, $100万,此证称子证,子证仅可以修改母证如下条款:[见APPLICATION FOR PARTIAL TRANSFER OF LETTER OF CREDIT]
   出口商接受离岸银行开出的子证,然后发货,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交给离岸银行,审单无误后,离岸银行通知中间商替换发票成$120万,离岸银行将$120万的新发票连同其它单据寄给进口商银行,进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解付$120万给离岸银行,离岸银行解付$100万给出口商银行,余额$20万进中间商在离岸银行的帐号.
    背开L/C.中间商向离岸银行提交100%的保证金,即$100万, 离岸银行据此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 给出口商, 此称背对背L/C, 它可以修改母证所有条款,完全凭中间商意愿.
   出口商接受离岸银行的背开L/C .然后发货,交单给离岸银行仪付,发票全额$100万,离岸银行审单无误后,当场向出口商银行解付$100万, 同时通知中间商买单,中间商授权离岸银行对外解付,然后领回全套单据.
   
    中间商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出口商发票$100万改成自己发票$120万,将有出口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更改.然后交给离岸银行议付.离岸银行对照母证审单无误后,向进口商寄单索汇,进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向离岸银行解付$120万, 同时通知进口商赎单提货.

两者区别
1.转开出来的子证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依据母证原有条款开出.
2.转开L/C 只适用交易货物不发生变更,改装,加工等.
3.转开L/C 如c作不慎,有可能泄露中间商机密,要求转证银行对转证有熟练掌握.
4.转证情况下, 出口商只有在母证货款付给中间商后,才能取得货款..
5.背对背L/C 全都不受上述限制


  对于信用证结算的客人一般都是用可转让LC,这样自己不用支付保证金,操作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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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xu-martin 于 2007-9-3 10: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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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报税中日期的选择,单据的保留

香港公司报税中日期的选择,单据的保留
    一直在说香港公司的AUDIT的管理,那到底在报税的时候应该准备一些什么资料,以及如何选择自己公司的埋数日期,在这里我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埋数日期的选择
    第一次报税的香港公司,政府允许的最长的会计年度为18个月。假设贵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8日,因此我们建议您选择埋数年度:2007/10/18—2009/3/31,跟随政府的财政年度(一共两个埋税年度,即每年的12/31-次年1/1和3/31-次年4/1)。这样您今后每年的税务申报都会比较方便。一旦选定了埋数年度,以后您都要在每年的4月份进行税务申报。
     二、单据的准备
1、收入单据:发票(应收)+收据(已收)
2、支出单据:发票(应收) +收据(已收)
3、行政费用:接待费、差旅费等
4、佣金:付给个人,需提供收款人的身份;付给公司,需提供公司资料
(佣金比例视实际情况而定,无定额限制)
5、银行月结单

   说明:以上单据如果不全或者有遗失,请想办法补回,因为如果单据不完整会计师会在报告中写明的。香港公司没有统一的发票,是公司董事自己印制并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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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很多朋友的邮件问到香港公司的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有些问题的回复慢了一些,希望各位朋友谅解.如果大家看了帖子觉得有用可以顶一下,有问题不清楚的可以MSN联系或来电咨询,我会一一解释.希望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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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局官方网站摘录转载

常见问题(香港税务局网站摘录)
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问1  离岸公司(即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否须要缴纳香港利得税?
答1 《税务条例》并没有豁免离岸公司缴纳利得税的条文规定。离岸公司是否须要缴纳利得税, 须视乎该公司在港的业务性质及范围。

问2 在甚么情况下离岸公司须要缴纳利得税?
答2 一般来说, 一间公司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并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 便须缴纳利得税。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在香港及在海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问3 税务局怎样判断一家公司是在香港经营业务?
答3 这个问题必须根据事实决定,每一个案的情况都不同。不过,应注意的是, 公司不一定要有大量的业务在香港才算是在香港经营业务。此外, 公司在港的代理所进行的活动, 亦可以列为有关的考虑因素。

问4 税务局怎样决定一家公司的利润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答4 这也须根据事实来决定。一般原则是要查明该公司哪些活动产生有关利润, 以及这些活动的进行地方。如欲进一步了解税务局在决定利润地域来源方面的意见, 请参阅《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 号: 利润的来源地》。指引可由税务局网站下载, 网址:http://www.ird.gov.hk/chi/pdf/sc_dipn21.pdf

问5 一家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 有甚么申报规定须要遵守?
答5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 须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申报规定。基本的规定是, 该公司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其业务, 并提交当局向该公司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如该公司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有应课税利润, 但仍未收到税务局的报税表, 则该公司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后的4 个月之内, 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须要课税。此外, 公司须备存足够的英文或中文纪录, 以便易于确定应评税利润, 并须在该纪录所关乎的交易完结后, 将该纪录保留最少7 年。

问6 离岸公司在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时, 是否须要提交经审计的帐目?
答6 如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区没有法例规定须审计帐目, 而该公司的帐目亦未经审计, 税务局会接受该公司提交未经审计的帐目作为报税表的佐证。不过, 如果帐目确实经过审计, 即使有关地区的法例没有审计规定, 该公司也应该把经审计的帐目连同报税表一并递交。如离岸公司的总部设于香港以外的地方,但在香港设有分行,税务局一般都会接纳未经审计的分行帐目, 而无须附加经审计的环球帐目。不过, 评税主任可视乎情况需要而要求提供经审计的环球帐目。

问7 我的公司已向一家离岸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据我所知该公司在港并没有经营任何业务。该离岸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须予征收利得税?
答7 即使该离岸公司在香港没有经营任何业务, 它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属以下情况均须予征收利得税:
(a) 因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上述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在香港上映或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b) 就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 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c) 就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有权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 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而该款项在确定某人根据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 不适用于在2004 年6 月25 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款项)。
在上述的情况,应评税利润是该款项的30%(如款项是于2003年4 月1 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比率则为10%)。但如果离岸公司是你公司的相联公司, 应评税利润则可以款项的100%计算。应缴税款则须根据计算所得的应评税利润, 按适用的税率计算。此外, 离岸公司是以你公司的名义接受课税, 你公司须按照《税务条例》规定, 在支付款项给离岸公司前,预扣足以缴税的款项。


问8 离岸公司有甚么特别须要遵守的税务规定?
答8 基本上, 离岸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处理方法相同。不过, 如果公司份属非居港人士, 就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源自香港的利润, 都必须直接缴税, 或以代理人名义缴税。税款会从非居港人士的资产收回或向代理人收取, 代理
人必须在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预扣足以缴税的款项。
(b) 非居港人士如收取了问题7 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 须按照前文所述方式缴付利得税。
(c) 本港人士(包括公司)如在香港代表非居港人士售卖货物,必须每季向税务局提交报税表,述明出售的总得款,并同时向税务局缴交相等于售货得款1%的款项, 或与
税务局协议后, 缴交较低款额的款项。
(d) 非居港人士与密切关联的居港人士之间如有业务来往,而经安排后, 居港人士不获任何利润, 或所获利润低于正常水平, 有关业务可能会被视为由非居港人士经居港
人士为他以代理人身分在香港经营。
(e) 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港演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款项, 须遵守特别的评税及收税程序。详情请参考本局小册子: 〝非居港演艺人员及运动员如何履行香
港税务责任〞。该小册子可由税务局网页下载, 网址:http://www.ird.gov.hk/chi/pdf/pam48c.pdf。公司是否属非居港人士主要根据事实决定, 离岸公司不一定
就是非居港人士, 这一点必须留意。


问9 离岸公司如何能更加确定公司的活动是否须要缴付利得税?
答9 公司可以考虑把预计的交易或安排,根据《税务条例》第88A条申请事先裁定, 申请时须缴交费用。申请程序详列于《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1 号: 事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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